被处罚单位:湖南泰威减振器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901室 邮编:411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慧明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1.2018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对湖南泰威减震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违法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湘湘)安监执法支队检记〔2018〕L2号);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安监执法支队责改〔2018〕L2号);证据三:董事长王慧明询问笔录;证据四:生产主管李卫中询问笔录;证据五: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三)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78005072010010006616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