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湖南鑫士特钢管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路7号 邮编:411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辽 职务:董事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
1.2017年9月29日13时24分左右,湖南鑫士特钢管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钢管挤压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2万元;主要证据如下:1.谢茂兴死亡证明;2.询问笔录12份;3.湖南鑫士特公司提供的安全手册、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生产考核资料、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资料;4.湖南鑫士特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质,证明湖湖南鑫士特钢管有限公司具有承担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78005072010010006616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