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湘潭江滨兴达实业公司
地址: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卫东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1.该公司职工胡剑英于2017年9月经湘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湘潭市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性重症中暑,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职业病。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报告卡、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委托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明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华融湘江银行 ,账号
78005072010010006616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湘潭市 人民政府或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岳塘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