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岳塘钢城路 邮编:411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志强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
1.2017年10月20日11时15分左右,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6万余元;主要证据如下:1.吴旭丹死亡证明;2.询问笔录18份;3.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事故调查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吴旭丹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表、高炉车间定修计划书、开工安全会议记录、变电所工作票、安全交底记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现场带班管理制度、作业许可管理制度、电工岗位安全作业指导书、区域岗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班组安全会议记录、隐患排查台账等资料;4.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质,证明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具有承担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78005072010010006616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湘潭市 人民政府或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湘潭市岳塘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