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道302号 邮编:411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柳秀导 职务:董事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
1.2017年10月27日20时45左右,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电机事业部发生一起其它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5.81万元;主要证据如下:1.彭晟杰死亡证明;2.询问笔录24份;3.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事故调查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彭晟杰劳动合同、各级安全会议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制度、岗位作业指导书、岗位操作规范、安全生产值班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机械伤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资料;4.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承担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78005072010010006616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湘潭市 人民政府或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湘潭市岳塘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