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湖南珺旭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9号孵化基地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斌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1.2018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对湖南珺旭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未组织新进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湘湘)安监执法支队检记〔2018〕L7号);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安监执法支队责改〔2018〕L6号);证据三:湖南珺旭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2018年3月入职人员表及3月份培训签到表等资料;证据四:总经理助理刘晶询问笔录;证据五: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斌委托的安全管理员罗超询问笔录;证据六: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证据七: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五)项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78005072010010006616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湘潭市 人民政府或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湘潭市岳塘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