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岳塘钢城路 邮编:411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志强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
1.2017年10月20日15时40分左右,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1万元。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如下:1.周建强死亡证明;2.询问笔录16份;3.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事故调查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周建强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职责管理制度、二连铸车间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状、二连铸车间岗位职责、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策划、作业许可管理制度、班组作业危险预知预控管理制度、安全环保应急专项预案、练钢厂安委会会议记录、二连铸车间安全督查周报表、安全检查台账、隐患排查台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各类应急预案、应急救援演练记录、班组安全会议记录、岗位作业制度、劳动合同书等资料;4.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质,证明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具有承担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800507201001000661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