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湘潭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颜XX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1.2018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湘潭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湘安监执法支队检记〔2018〕HQ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安监执法支队责改〔2018〕HQ8号、对总经理颜学中的询问笔录、对安全员刘映霞的询问笔录、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华融湘江银行 ,账号78005072010010006616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湘潭市 人民政府或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岳塘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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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