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湘潭市兴业线材有限公司
地址:湘潭市高新区双马工业园2号绵宏重工厂区 邮编:411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旺洪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
1.2018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对湘潭市兴业线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存在以下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3.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湘湘)安监执法支队检记〔2018〕L12号);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安监执法支队责改〔2018〕L8号);证据三:总经理李旺洪询问笔录;证据四:公司技术主管及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颜冬云询问笔录;证据五: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六)项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市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7800507201001000661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