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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16-04-24 【字体:

 

潭安监发〔2016〕27号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排查治理
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为全面摸清我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提高职业病预防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市安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治理对象
排查治理对象为我市辖区内产生职业病危害且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对存在高危粉尘、高毒物品、高噪声作业的非煤矿山、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汽车制造、电子设备制造、轻工等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排查治理。
二、排查治理内容
主要包括摸清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底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危害风险等级、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病危害告知牌和警示标志的设置、职业健康监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及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能力等。
1、摸清全市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底数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摸清底数是搞好监管的前提,各级安监部门要对辖区内的企业全面排查,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纸质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网页: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211.100.47.109/zywsmain/index.asp),搞好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网上填报网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系统,网址:http://59.252.192.18:8012/cwreport/)。
2、明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害人数及危害风险等级。督促用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每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通过评价明确职业危害风险等级,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管。
3、督促用人单位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公告栏。要督促用人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推进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建档工作。督促用人单位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落实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对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立项、目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则须做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
    6、继续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号)要求,全面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与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三、排查治理任务
(一)完成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的摸底排查。通过本次排查治理行动,要将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全部摸排清楚,并督促所有企业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二)创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与管理示范企业18家。其中:湘潭县、湘乡市、高新区、经开区各3家,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各2家。
(三)完成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含2015年任务数)75家。其中:湘潭县、湘乡市、高新区、经开区各12家,雨湖区10家,韶山市、岳塘区各4家。
四、排查治理目标
完成排查治理的用人单位,达到五个100%”:一是100%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牌和警示标识;二是100%完成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三是100%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卫生统计分析;四是100%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五是100%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
五、排查治理组织和方法
(一)排查治理的组织。市安监局负责中央省属驻潭和市属企业排查治理工作,做好市级职业卫生信息平台的维护、管理及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数据的审核工作,汇总排查治理数据,完成数据分析与报告。
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辖区用人单位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乡镇安监站做好排查治理信息的审查、汇总和报送工作。为确保排查职业病危害因素准确,各县(市)区安监局可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组成排查治理小组,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排查摸底进行指导、帮助。搞好排查治理人员培训,统一排查治理要求、方法及标准,指导用人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排查治理信息。
(二)数据采集企业排查治理人员在全面了解企业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和产品特性的基础上,对照工作场所,辨识职业病危害因素,记录工作场所名称、危害因素名称、摸清接触人数、作业方式、防护措施、警示标识等情况。按照相关表格要求,真实、客观、规范地填写,综合判断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乡(镇、街道)或各县(市)区安监局
三)数据审核和汇总。用人单位上报的数据信息,由各县(市)区安监局及时进行审查汇总,并与聘请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专家进行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的审核确认。相关表格作为基础信息留存各县(市)区安监局,建立一企一档职业卫生监管纸质和电子档案。
六、排查治理任务和步骤
(一)发动部署阶段(2016年4月下旬)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查治理人员培训和用人单位分批动员,布置排查治理任务,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5月上旬至7月底)各县(市)区安监局和乡镇安监站对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现场检查,摸清企业基本情况,核准企业行业分类,核实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判定风险等级,督促企业如实填报《湘潭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表》(附件1),发放《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告知书》(附件4),督促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承诺书》(附件5)。7月底前全面完成用人单位的信息录入,以及资料统计、分析、汇总和上报工作。同时,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将排查治理数据同步录入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和备案管理系统》,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附件2);同步录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页面的工矿商贸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系统(企业版),填报《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附件3)。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6年5月1日至10月30日)。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边排查摸底、边集中治理,督促用人单位对照《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与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标准》(附件7),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和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公布和报告检测结果;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的设置工作;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同步推进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统计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工作,针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整改,对不整改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市安监局将对各地集中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定时组织检查,并向全市通报集中治理工作情况。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对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以来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报市安监局。完成本地区用人单位一企一档职业卫生监管档案,建成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数据库。
市安监局将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对全市职业病危害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与管理示范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考评。
七、排查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排查治理工作,对切实查清我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建立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发挥乡镇安监站的作用,对排查治理对象逐一核查,建立完整的职业卫生监管档案。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纳入2016年度的目标考核,市安监局将按照年度任务考核各县(市)区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加强信息审核。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加强对排查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调度和掌握排查治理进展情况,解决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问题。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填报数据的审查、审核,严禁数据未经审核简单地汇总上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加强信息的报送工作,5月10日前报送发动部署阶段情况,每月25日前将《湘潭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表》(附件1)和《2016年度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情况月度统计表》(附件6及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科(联系人:熊晓晖,电话:58570535,邮箱:1992236658@QQ.com),市安监局将定期进行统计分析,通报进度情况。
 
附件:
1湘潭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表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
3、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
4、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告知书
5、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承诺书
62016年度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情况月度统计表
7、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与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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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20 日 
 
 
 
 
 
 
 
附件1
湘潭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名称
 
工作场所地址
_______区(县、市、开发区)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村(社区)
企业规模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是否参加
发证培训
  无
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是否参加
发证培训
  无
职业卫生
管理机构
  无
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数
 
专职
 
兼职
 
所属行业
1.金属矿2.其他非金属矿3.矿石洗选4.农副食品制造5.酒、饮料和茶制造6.烟草制品7.纺织、服装、服饰8.箱包制造9.制鞋10.木质家具制造11.其他家具制造12.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13.造纸和纸制品业14.印刷15.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1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17.烟花爆竹制造18.医药制造19.化学纤维制造20.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1.水泥生产22.陶瓷制造23.砖瓦制造24.耐火材料制造25.玻璃制造26.石材加工27.其他建材制造28.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29.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30.金属制品31.通用设备制造32.专用设备制造33.汽车制造业34.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5.铁路运输设备制造36.船舶制造37.其他运输设备制造38.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仪器仪表制造40.其他制造41.废弃资源综合利用42.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43.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44.燃气生产和供应45.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建筑业47.废弃资源综合利用48.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49.环境治理50.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51.仓储业52.机动车燃料零售(加油站)53.其他________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
粉尘类:       有  无
接触人数
 
从业人员数:
 
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
 
化学物质类:   有  无
接触人数
 
物理因素类:   有  无
接触人数
 
放射性物质类: 有  无
接触人数
 
生物有害因素及其他:有 无
接触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
工作场所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接触人数(可重复)
接触人数
(不重复)
 
 
 
 
 
 
 
 
 
 
 
 
 
 
 
 
 
 
合  计
 
职业健康 监护
体检机构名称
 
体检时间
 
应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实际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应在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实际在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应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实际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职业健康检查总人数
 
职业健康监护信息卡领卡人数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
 
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
 
应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实际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检测机构名称
 
检测时间
 
检测点数
 
合格点数
 
警示标识与告知卡
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    ;设置告知卡数    。
建设项目三同时
   年  月
现状评价
   年  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准确  有误
申报时间
年    月
其他
是否洁净厂房或空调厂房
机械通风设施
(完好损坏,人工自动) 无
有无密闭空间
监测设施
(完好损坏,人工联动) 无
有无有毒
有害场所
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
(完好损坏) 无
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判定:严重  较重  一般
注:1、排查治理情况与数据以2015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为准;
2、危害因素分布情况不够填写可另附页填写;
3、本表填写后需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专家审核,再留存、上报。

检查人员(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审核专家(签字):
   
 
1.用人单位:指依法设立、且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工矿商贸领域企业的产生职业病危害且调查期间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
2.用人单位规模: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规模分类。
部分行业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工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
运输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说明: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3.用人单位类别:根据工商执照进行判定,其中产业活动单位一般指从属于某企业法人单位下,在一个场所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单位,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的单位。作为集团公司的组成部分,由下属各产业活动经营单位填报调查表后,分别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上报,集团公司不用汇总上报。
4.工作场所地址,指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
5.行业分类,指用人单位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类型,在右边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大类,并结合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划分。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上报。
6.职工总数,指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总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数据统计节点为填表当时。
7.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指用人单位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的总人数。由于一个人可能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不能由接触粉尘、化学毒物、放射性物质、物理有害因素和生物有害因素的人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例如,某工作场所内既触粉尘又接触噪声的1个劳动者,按接触职业病危害1人统计。
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可采用工作场所内在岗职工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获得。
8.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指在生产一线相对固定的岗位或从事相对固定的工种,需要长时间接触到粉尘、化学毒物、放射性物质、物理有害因素、生物有害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以及用人单位有关人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可能长时间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
在统计单类职业病危害人数时,是按接触人次统计,可重复统计。例如1个电焊岗位人员,既接触电焊粉尘,又接触化学毒物、物理有害因素,这时,分别按照接触1人次粉尘、1人次化学毒物和1人次物理有害因素计算。
9.接触粉尘危害人数,指用人单位接触粉尘危害的人数。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粉尘危害种类包括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煤尘、石墨尘、炭黑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云母尘、陶瓷尘、铝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其他粉尘等51类。产生粉尘危害的行业举例:如煤矿或金属非金属矿开采的凿岩掘进岗位、选矿企业的矿石破碎岗位、水泥制造企业的装袋岗位、石材加工企业的切割打磨岗位、机械制造行业的焊接岗位、建筑施工的打眼爆破岗位等。
10.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指用人单位接触化学毒物的人数。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化学毒物包括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等374类。产生化学毒物危害的行业举例:如木质家具制造的喷漆岗位、制鞋企业的刷胶岗位、化工原料制造企业的合成岗位、电子产品制造企业的擦拭岗位等。
11.接触物理有害因素人数,指用人单位接触物理因素的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列出了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激光辐射、微波辐射、紫外辐射、高温、噪声、手传振动等14种物理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产生物理因素的行业举例:如钢铁冶炼企业的烧结岗位、陶瓷生产企业的烧制岗位、水泥制造企业的生料破碎研磨岗位等。
12.接触放射性物质人数,指用人单位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人数。放射性物质即电离辐射,包括xγ射线。产生放射性物质的行业举例:钢压延加工企业的钢管探伤岗位、金属制品企业的金属构件探伤岗位、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的测井岗位。
13.接触生物有害因素人数,指用人单位接触生物因素的人数。生物因素包括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布氏杆菌等。产生生物因素的行业举例:食品制造企业的牲畜检疫岗位、畜牧企业的饲养岗位、伐木企业的原木采伐岗位等。
14.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填写。
15.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时间填写最近一次的时间。
16.职业健康监护的体检情况是指上一年度体检数,(疑似)职业病和禁忌证数是指累计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指上一年度检测评价数据。
17.工作场所: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工作地点。
18.有毒有害场所:在职业活动中可能引起死亡、失去知觉、丧失逃生及自救能力、伤害或引起急性中毒的场所,包括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可燃性气体、蒸气和气溶胶的浓度超过爆炸下限(LEL)的10%;空气中爆炸性粉尘浓度达到或超过爆炸下限;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或超过22%;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其它任何含有有害物浓度超过立即威胁生命或健康浓度(IDLHs)的环境条件。
19.密闭空间: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自然通风不良,足够容纳一人进入并从事非常规、非连续作业的有限空间(如炉、塔、釜、槽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船舱、地下仓库、储藏室、地窖、谷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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