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安全生产 > 职业健康

湘潭市安监局2018年度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计划

bet5365me www.gdrtyy.com 发布时间:2018-02-26 【字体: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办法》(湘安监201714号)、《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8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编制湘潭市安监局2018年度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19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强力推进依法治安,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一般事故,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通过编制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任务、落实监管责任,促进运用法治手段强力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投入、培训、管理、应急到位”,推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步入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轨道,实现安全生产“三下降一杜绝”,减少职业病新增病例,努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2018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任务完成。

三、重点监督检查和一般监督检查安排

监督检查分为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以重点检查为主,重点检查的比例不低于60%。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的范围:

(一)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存在高危粉尘、高毒作业、放射性作业以及其他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7.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发现存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其他应当纳入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重点检查单位名单附后。

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1、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单位名单附后。

四、检查方式和频次

1、纳入重点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检查1次以上。其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每年应不少于1-2次(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经营单位可适当减少执法频次),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金属冶炼单位每年应不少于4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危化品生产单位可适当减少执法频次)。各科室(支队)负责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见附件),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2、纳入一般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每月初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单位,由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于当月对被抽取的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负责整改复查、立案处罚等执法行为,形成执法闭环。

3、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督检查,由监督检查人员统一对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职安科指导、参与职业健康危害严重的重点单位监督检查(附表中带划线的检查),负责职业病预防情况的检查。同时,职安科对全市监督检查对象进行职业健康专项督查,全年督查非煤矿山企业10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5家;水泥生产企业5家;耐火材料制造企业2家;冶金、纺织、轻工企业各5家。

4、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开展应急管理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单位附后。各监管科室(支队)应将应急管理纳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范围。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保障监督检查计划顺利实施。市局各分管领导要加强对监督检查计划的管理和调度,及时审批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管科室的月度检查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执行;局人事科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加强对市局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监管人员履行执法职责的能力;办公室要做好保障工作,确保监督检查必要的检验与检测、车辆等装备的落实。

(二)强化责任,建立权责一致责任制度。严格执行“谁检查、谁负责”,“谁处罚、谁负责”责任制度。监督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采取法律措施并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受法律保护,免受责任追究;对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严格考核,完善工作考评机制。市局各监管科室(支队)要严格执行年度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计划,建立监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推行痕迹化监管,做到监督执法有迹可寻、工作情况有据可查。法规科、职安科、应急救援中心对落实年度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各监管科室(支队)执法质量进行考核评议,每月一通报,每两月一考评,并作为科室(支队)监督检查人员年度考核与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六、工作要求

市局负有监管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必须恪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文件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办法》等规定,要把计划监督检查对象是否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结合进行;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要严守权责法定的原则,严格按程序步骤实施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违法行为做到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信息应予以保密。

(二)严格法律措施,下达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计划时发现本部门管辖权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违法违章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并应用《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系统应用软件》及时正确下达法律文书。制作的处罚决定书按“谁主办、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及时录入数据,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市局网站上予以公开。

(三)严守管辖权限,规范移交(送)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发现不属于安监部门管辖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填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交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制作《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交处理函》,连同相关材料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并建立台帐做好登记备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连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或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严禁越权管辖或以罚代刑(有关移交文书以省局公布为准)。

(四)严格查办大案、要案,发挥安全监管执法效能。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是国家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治国重器,安全监管人员要自觉地信法、崇法、学法和正确执法,以对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负责的原则立场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秉公执法,铁面无私,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严格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理要精准“打到疼处”,对依法采取的法律措施要依法执行到位,对查办的安生产违法行为大要案件和典型案件,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集中曝光,形成强大舆论氛围,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条规定”、市委“九项规定”,使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不损害群众利益,始终做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努力维护好安全监管监督检查权威地位和队伍的良好形象。

七、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

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或备查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全员责任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评估等级等制度及相应台帐记录;

3.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履行职责记录情况;

4.全员接受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通过能力考试情况;

5.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和应急处置管理情况;

6.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7.依法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等情况;

8.检查合同是否存在将项目或设备、场所发包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资格、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交叉作业是否明确现场统一指挥管理责任,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等情况;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以及矿山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情况;

10.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隐患排查治理、隐患自查自纠信息月报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1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管理情况;

12.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

1.按照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情况,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依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

2.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3.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控情况;

5.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与说明情况;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场所内进行交叉作业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8.有关作业单位和岗位人员资格、资质证件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承包生产经营单位、承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情况;

9.作业现场危险源监控、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监护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

10.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的台帐与现场一致性情况;

11.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12.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来 源:市安监局职安科 责任编辑:李静
?